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9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焊工无证作业的情况。2025年12月30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派执法人员前往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内电焊工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无证电焊作业。
处理结果: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