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情况:2026年1月16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淮安区宋集乡XX厂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储存、使用柴油给自有车辆加油,但储存、使用场所未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无泄漏应急措施,35公斤手推式干粉灭火器已失效,不符合柴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要求。
处理结果:淮安区宋集乡XX厂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厂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