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5年4月2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钦工镇宋集工业集中区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淮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薛某某)进行电焊作业,其中一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淮安某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 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